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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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22
就安全查核報告作出的行動
(1) 接獲根據第21條提交的 安全查核報告的 東主或 承建商須—
(a) 於接獲該報告後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閱讀和加簽該報告, 並且記錄加簽的 日期;
(b) (如該報告載有如何改善其所關乎的 安全管理制度的 建議)—
(i) 在 接獲該報告後14天內擬定一項改善計劃; 及
(ii)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實施該項計劃;
(c) (如(b)段提述的 計劃已經擬定)在 接獲該報告後21天內, 將該報告連同該項計劃的 文本各一份提交處長; 及
(d) 備存該報告及該項計劃(如有的 話)的 文本, 為期最少為自(a)段提述的 加簽日期翌日起計的 5年。
(2) 處長可以書面要求任何安全查核員或 前任安全查核員向其提交由他擬備的 安全查核報告的 文本。
(3) 接獲第(2)款所指的 要求的 安全查核員或 前任安全查核員, 須在 接獲該要求後21天內遵從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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