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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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21
提交安全查核報告
(1) 安全查核員須─
(a) 在 完成有關查核後28天內提交安全查核報告; 及
(b) 向委任他的 東主或 承建商提交該報告。
(2) 安全查核員(包括前任安全查核員)須備存他根據第(1)款提交的 安全查核報告的 文本,
為期最少為自如此提交該報告翌日起計的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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