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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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17

交出安全審核報告以供查閱的責任等等

東主或 承建商須—

   (a)  於任何合理時間, 提供第16條規定須備存的 安全審核報告或 計劃予索閱該報告或 計劃的 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b)  容許職業安全主任複印該報告或 計劃;

   (c)  在 接獲處長的 書面要求後14天內, 向處長提供該報告或 計劃的 文本;

   (d)  (i) 向處長提供支持該報告或 計劃中指明或 提述的 事宜的 文件的 文本; 及

        (ii)   在 接獲處長的 書面要求後14天內, 向處長提供上述文件的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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