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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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13
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
第IV部
安全審核
(1) 附表3第1或 3部指明的 東主或 承建商, 須委任一名註冊安全審核員就有關工業經營進行安全審核。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第(1)款提述的 東主或 承建商須確保安全審核按以下規定進行—
(a) 如有關工業經營涉及建築工程, 自本條的 生效日期起計(如該工業經營是在 該日期之後成立的 ,
則自該工業經營成立之日起計), 每6個月內進行 至少一次安全審核, 但無論如何, 必須在
就該工業經營而根據第15條提交的 最近一份安全審核報告後6個月內進行安全審核;
(b) 在 其他情況下, 自本條的 生效日期起計(如有關工業經營是在 該日期之後成立的 ,
則自該工業經營成立之日起計), 每12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安 全審核, 但無論如何, 必須在
就該工業經營而根據第15條提交的 最近一份安全審核報告後12個月內進行安全審核。
(3) 處長在 顧及有關個案的 所有情況後如認為有需要, 可以書面規定第(1)款提述的 東主或 承建商須安排在
每隔一段較第(2)款指明的 期間為短的 時間, 就有關工業經營進行安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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