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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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10

東主及承建商設立安全委員會的責任

附表3第1或 3部指明的 東主或 承建商須—

   (a)  設立一個或 多於一個安全委員會, 而該等委員會的 功能是找出、 建議和不斷檢討目的 是改善在
        有關工業經營中的 工人的 安全及健康的 措施; 及

   (b)  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量實施如此設立的 安全委員會就在 該工業經營中的 工人在 工作時的
        安全及健康事宜而建議的 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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