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及承建商設立安全委員會的責任 附表3第1或 3部指明的 東主或 承建商須— (a) 設立一個或 多於一個安全委員會, 而該等委員會的 功能是找出、 建議和不斷檢討目的 是改善在 有關工業經營中的 工人的 安全及健康的 措施; 及 (b) 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量實施如此設立的 安全委員會就在 該工業經營中的 工人在 工作時的 安全及健康事宜而建議的 任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