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
凡─
(a) 危險評估報告建議使用認可呼吸器具; 或
(b) 有人須進入某密閉空間進行地底喉管工作, 則東主或 承建商除須採取第7及8條所列的 安全預防措施外,
尚須確保─
(i) 任何進入該密閉空間或 在 其內逗留的 人已妥當地配戴認可呼吸器具, 而就該密閉空間的 性質而言,
該認可呼吸器具的 類型屬可給予適當保護者; 及
(ii) 第(i)段所提述的 人已配戴適當的 安全吊帶, 該安全吊帶是與一條堅固程度足以讓該人被拉出的 救生繩連接的
, 而該救生繩的 另一端則是由一 個身處該密閉空間外並具足夠體能將該人從該密閉空間拉出的 人拿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