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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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 SECT 7
工作展開前的安全預防措施
東主或 承建商須確保並無工人在 以下任何條件未獲符合的 情況下, 首次進入某密閉空間─
(a) 在 該密閉空間內可造成危險的 每項機械設備已被截斷電源, 而其電源電制亦被鎖好;
(b) 內有可造成具危害性的 事物的 內含物的 每一喉管或 供應管已妥為封閉;
(c) 已對該密閉空間進行測試以確保沒有任何具危害性的 氣體存在 以及並無空氣貧氧情況;
(d) 經顧及該密閉空間的 情況後, 該密閉空間已得到足夠的 清洗以及充分的 散熱和通風,
以確保該密閉空間是一個安全的 工作場所;
(e) 已在 該密閉空間內提供足夠的 可供呼吸的 空氣及有效的 強制通風; 及
(f) 已採取有效的 步驟以防止─
(i) 具危害性的 氣體、 蒸氣、 塵埃或 煙氣進入該密閉空間; 及
(ii) 自由流動的 固體或 液體湧入該密閉空間。 (1999年第1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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