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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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 SECT 6
危險評估報告的遵從和就此事發出證明書
(1) 任何東主或 承建商均須確保並無工人─
(a) 在 以下情況發生之前首次進入某密閉空間─
(i) 該東主或 承建商已收到關於該密閉空間的 危險評估報告;
(ii) 該東主或 承建商已核實該危險評估報告涵蓋第5(2)條所提述的 所有事項; 及
(iii) 該東主或 承建商已發出證明書, 述明─ (A) 已就危險評估報告中指出的 具危害性的 事物採取所有需要的
安全預防措施; 及 (B) 工人可安全地逗留在 該密閉空間內的 時限; 或
(b) 有危險評估報告內的 任何建議未獲遵從的 情況下, 進入某密閉空間或 在 其內逗留。
(2) 東主或 承建商須於在 密閉空間內進行的 工作完結後, 將關於該項工作的 證明書及危險評估報告保存一年, 並在
任何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 將它 們提供予該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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