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工人及合資格人士須完成認可課程 (1) 凡任何人獲處長授權發出發予核准工人的 證明書, 則除非有關的 工人已成功地完成一項獲處長認可的 關於在 密閉空間內工作時的 安全及健康的 課 程, 否則首述的 人不得向該工人發出證明書。 (2) 凡任何人獲處長授權向某些人士發出證明書以證明他們具備擬備危險評估報告的 資格, 則除非有關的 人士已成功地完成一項獲處長認可的 關於擬備 危險評估報告的 課程, 否則首述的 人不得向該人士發出證明書。 (1999年第1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