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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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險評估報告”(risk assessment report) 指由合資格人士按照第5條進行的 評估及作出的
建議;
“合資格人士”(competent person)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 人─
(a) 年滿18歲;
(b) 具備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i) 已根據《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第59章, 附屬法例)註冊為安全主任; 或
(ii) 持有一份證明書, 而發出該證明書的
人已獲處長授權發出該等證明書以證明某人有足夠能力擬備危險評估報告; 及
(c) 於其獲(b)(i)或 (ii)段提述的 註冊或 證明書後, 在 對工人於密閉空間工作時的 安全及健康作出危險評估方面,
有至少一年的 相關經驗;
“指明危險”(specified risk)—
(a) 指因發生火警或 爆炸而引致任何正在 工作的 人嚴重損傷的 危險;
(b) 指因體溫上升而引致任何正在 工作的 人喪失知覺的 危險;
(c) 指因氣體、 煙氣、 蒸氣或 空氣貧氧而引致任何正在 工作的 人喪失知覺或 窒息的 危險;
(d) 指因任何液體水平升高引致任何正在 工作的 人遇溺的 危險; 或
(e) 指因自由流動的 固體而引致任何正在 工作的 人窒息的 危險; 或 指因陷入自由流動的 固體而引致任何正在 工作的
人無力達至可呼吸空氣的 環境的 危 險; (1999年第17號法律公告)
“核准工人”(certified worker)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
人─
(a) 年滿18歲; 及
(b) 持有獲處長授權的 人發出以證明某工人有足夠能力在 密閉空間內工作的 證明書;
“密閉空間”(confined space)
指任何被圍封的 地方, 而基於其被圍封的 性質, 會產生可合理預見的 指明危險, 在 不局限上文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密閉空間”包括任何會產生該等危險的 密室、 貯槽、 下桶、 坑槽、 井、 污水渠、 隧道、 喉管、
煙道、 鍋爐、 壓力受器、 艙口、 沉箱、 豎井或 筒倉; (1999年第 17號法律公告)
“認可呼吸器具”(approved breathing
apparatus) 指屬處長根據第12條認可的 類型的 呼吸器具。
“危險評估報告”(risk assessment report)
“合資格人士”(competent person)
“指明危險”(specified risk)
“核准工人”(certified worker)
“密閉空間”(confined space)
“認可呼吸器具”(approved breathing appar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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