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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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 SECT 14
罪行
(1) 任何東主或 承建商—
(a) 違反第7、 8、 9、 10(2)或 (3)或 11(1)或 (2)條,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i) (如屬無合理辯解而犯該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及
(ii)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可處第6級罰款;
(b) 違反第5(1)或 (5)、 6(1)或 10(1)條,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i) (如屬無合理辯解而犯該罪行)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及
(ii)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可處罰款$200000;
(c) 違反第6(2)條,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1999年第17號法律公告)
(2) 任何合資格人士─
(a) 被東主或 承建商要求根據第5(6)條的 規定對某密閉空間的 工作環境進行評估, 並根據該條規定就工人在
該密閉空間內工作時的 安全及健康方面 的 措施作出建議時,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或 拒絕在
一段合理期間內進行該項評估和作出該等建議; (1999年第17號法律公告)
(b)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 其危險評估報告中處理第5(2)條指明的 所有事項; 或
(c) 作出他知道在 任何要項上屬虛假的 危險評估報告,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i) 如屬違反(a)段, 可處第5級罰款;
(ii) 如屬違反(b)段, 可處罰款$200000; (1999年第17號法律公告)
(iii) 如屬違反(c)段,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1999年第17號法律公告)
(3) 任何核准工人─
(a) 違反第13條; 或
(b) 當在 密閉空間工作時無合理因由而故意作出任何相當可能危害他本人或 其他人的 事情,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i) 如屬違反(a)段, 可處第5級罰款;
(ii) 如屬違反(b)段,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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