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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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 SECT 10

緊急程序

(1) 東主或 承建商須制訂和實施適當的 程序, 以處理密閉空間內可危及工人的 任何嚴重和逼切的 危險。

(2) 東主或 承建商須提供足夠而狀況令人滿意的 以下器具, 並須保持該等器具隨時可供取用─

   (a)  認可呼吸器具;

   (b)  使失去知覺的 工人復甦的 適當器具;

   (c)  貯存氧氣或 空氣的 容器;

   (d)  安全吊帶及繩索; 及

   (e)  使密閉空間內的 工人能向身在 密閉空間外的 人示警的 音響及視覺警報器。

(3) 當密閉空間內正在 有工作進行時, 東主或 承建商須確保有足夠數目(與該項工作的
規模相稱者)而懂得如何使用第(2)款所提述的 安全設備的 人 在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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