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所和工業裝置的清潔 (1) 於某處所或 其部分進行石棉工作的 東主須確保該處所或 部分以及在 與該工作有關連的 情況下而使用的 工業裝置均保持清潔和盡可能不沾染石棉, 而 在 石棉工作完成後, 東主尤其須確保該處所或 部分以及該工業裝置均予徹底清潔。 (2) 第(1)款所規定的 清潔工作, 須─ (a) 藉真空吸塵設備進行; 或 (b) 藉其他方法進行, 而該等設備或 方法的 設計、 構造及使用, 須能使石棉塵埃不會逸出或 排放到空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