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通知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東主在 開始進行石棉塗層或 石棉絕緣物工作或 其他石棉工作之前, 須就該工作給予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 處長所同意 接受的 較短期通知。 (2) 如任何石棉工作並非石棉塗層及石棉絕緣物工作, 而工人在 該石棉工作中暴露於石棉的 程度既不超逾亦不會超逾措施水平, 則無須就該工作給予通 知。 (3) 凡石棉工作出現重要改變而可能會影響根據第(1)款已通知處長的 詳情, 東主須在 他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 將該改變通知處長。 (4) 根據第(1)及(3)款給予的 通知須採用認可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