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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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SECT 6

通知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東主在 開始進行石棉塗層或 石棉絕緣物工作或 其他石棉工作之前,
須就該工作給予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 處長所同意 接受的 較短期通知。

(2) 如任何石棉工作並非石棉塗層及石棉絕緣物工作, 而工人在 該石棉工作中暴露於石棉的
程度既不超逾亦不會超逾措施水平, 則無須就該工作給予通 知。

(3) 凡石棉工作出現重要改變而可能會影響根據第(1)款已通知處長的 詳情, 東主須在 他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
將該改變通知處長。

(4) 根據第(1)及(3)款給予的 通知須採用認可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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