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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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SECT 5
工作評估
(Past version on 01/09/1997).
第II部
鑑定、 評估及通知
(1) 東主在 進行使或 可使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的 工作前, 須確保已對暴露情況或 可能會出現的 暴露情況作出充分評估,
而該項評估須由因所受訓練及所 具經驗而合資格作出該項評估的 人作出。
(2) 該項評估須─
(a) (i) 藉分析或 其他方法鑑定任何工人所暴露於或 可能暴露於的 石棉的 種類; 或
(ii) 在 未有進行鑑定的 情況下, 假設所涉石棉並非單是溫石棉;
(b) 判定暴露情況或 可能會出現的 暴露情況的 性質和程度; 及
(c) 列明可予採取以防止該暴露情況或 將其減至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 水平的 步驟。
(3) 東主須備存該項評估的 書面紀錄, 並須在 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出示該紀錄以供查閱。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4) 在 以下情況下, 東主須確保根據第(1)款作出一項進一步的 評估─
(a) 有理由懷疑現有的 評估已不再有效; 或
(b) 現有的 評估所關乎的 工作出現重大的 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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