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任何人的責任
第VI部
工人和其他人的 職責
(1) 在 有石棉工作進行的 工業經營內的 工人須─
(a) 在 該工業經營內遵守東主就該石棉工作定下並已告知他的 安全預防措施和程序;
(b) 在 該工業經營內全面和正確地使用依據本規例提供的 並已告知他的 任何控制措施、 個人防護設備或 其他物品或
設施; 及
(c) 將任何該等依據本規例提供的 控制措施、 個人防護設備或 其他物品或 設施的 任何失效或
欠妥之處立即向東主報告。
(2) 第(1)(a)及(b)款所列的 責任亦適用於在 該工業經營內的 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