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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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SECT 18
散石棉和廢物的貯存、分發
第IV部
貯存、 分發和標籤
承擔進行石棉工作的 東主須確保任何散石棉或 含有石棉的 廢物除非放進一個適當和封密的 並按照第19條加上清楚標籤的
容器內, 否則不得─
(a) 予以貯存;
(b) 由任何工作地方接收或 發送; 或
(c) 在 任何工作地方內分發, 但藉完全密封的 分發系統分發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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