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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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SECT 15
空氣監測
(Past version on 09/06/2000).
(Past version on 01/09/1997).
(1) (a) 凡藉認可方法監測在 工業經營內任何工人暴露於空氣中的 石棉的 程度, 對保護該等工人的 健康而言屬合適,
以及每當工作 條件有相當改變, 導致以往的 空氣監測所得的 結果不再有效時, 東主均須確保作出該項監測; 及
(b) 東主須確保(a)段所規定的 空氣監測是由代表政府的 創新科技署署長所管理的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就有關石棉測試所認可的 實驗所進行的 , 或 是 由與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有相互承認協議的
計劃就有關石棉測試所認可的 實驗所進行的 。 (2000年第221號法律公告)
(2) 東主須備存依據第(1)款作出的 任何空氣監測的 紀錄, 並須在 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出示該紀錄以供查閱。
(2000年第32號第 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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