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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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SECT 14

清洗及更衣設施

(1) 凡任何工人在 某一工業經營內暴露於石棉, 東主須提供以下設施給該工人使用─

   (a)  足夠而適當的 清洗及更衣設施;

   (b)  (如東主須提供防護衣物)足夠而適當的 設施以用作貯存─

        (i)    防護衣物; 及

        (ii)   不是在 工作時間內穿著的 個人衣物; 及

   (c)  (如東主須提供認可呼吸防護設備)足夠而適當的 設施以用作貯存認可呼吸防護設備。

(2) 提供作貯存個人防護衣物、 個人衣物及呼吸防護設備之用的 設施, 須互相分開, 並須以中文及英文示明。

(3) 東主須確保提供作清洗、 更衣和貯存之用的 設施均獲全面和正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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