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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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SECT 13
禁止飲食和吸煙
(1) 東主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並無任何工人在 正進行石棉工作的 範圍內飲食或 吸煙。
(2) 東主須在 正進行石棉工作的 範圍內的 顯眼位置張貼足夠數量的 禁止飲食和吸煙的 告示。
(3) 任何人不得在 正進行石棉工作的 範圍內飲食或 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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