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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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SECT 10
防護衣物的提供和清潔
(1) 東主須向任何暴露於石棉的 工人提供足夠和適當的 防護衣物以供使用, 但如該工人的 身體或
其個人衣物不會沾染石棉, 則屬例外。
(2) 東主須確保上述防護衣物是作為《 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及《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第354章,
附屬法例)所指的 石 棉廢物而予處置, 或 是每隔一段適當期間即予充分清潔。
(3) 防護衣物的 清潔須在 位於進行石棉工作的 處所且置有適當設備的 設施內進行, 或 在
位於其他地方而置有適當設備的 洗衣場內進行; 如從某人身上除 下防護衣物以予清潔或 處置, 該衣物須以適當的
容器包裝, 該容器上須按照第19(1)條的 規定加上標籤。
(4) 凡因沒有使用或 因不正確使用防護衣物, 以致工人的 個人衣物沾染石棉, 則該等個人衣物須按第(2)款訂明的
方式處理, 猶如該等衣物為防護衣 物一樣, 而有關工人須隨即將該等個人衣物交給東主,
而東主即有責任作出該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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