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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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8

工作平台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吊船不用以載人, 除非其工作平台─

   (a)  最少440毫米闊並有足夠的 長度, 以容許使用它的 人能安全使用;

   (b)  除因排水所需外, 以夾板、 木板或 金屬板鋪密;

   (c)  各邊均設有底護板, 該等底護板須置於高出工作平台地台不少於200毫米之處; 及

   (d)  各邊均設有足夠強度的 護欄, 而該等護欄的 位置須是最高的 一條護欄在 高出地台900毫米與1150毫米之間的
        任何高度, 而最低的 一條護欄則 高出底護板頂部不超過7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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