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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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7

平衡系統及衡重物

以衡重物平衡的 吊船, 其擁有人須確保─

   (a)  不使用水或 其他液體、 泥土、 粘土、 沙、 碎屑或 集料作衡重物;

   (b)  每個輕便型衡重物均永久及清楚印上、 刻上或 雕上其重量;

   (c)  所有衡重物均穩固地繫於外伸支架的 內端, 以防被人搞弄; 及

   (d)  任何外伸支架上的 衡重物的 重量, 並不少於吊船滿載時用以平衡外伸支架伸出部分的 負荷所需的 重量的 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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