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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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6

懸吊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吊船不用以載人, 除非─

   (a)  懸吊點與建築物或 其他構築物的 表面有足夠的 水平距離, 以防止吊船碰到該等表面;

   (b)  該吊船是使用鋼絲纜索或 鏈條以將其升起、 降下及懸吊的 ;

   (c)  該等鋼絲纜索或 鏈條穩固地繫於外伸支架或 其他支持物上;

   (d)  該等鋼絲纜索或 鏈條的 長度足以將吊船降下至地面或 安全的 上落處; 及

   (e)  作出足夠的 安排, 以防止吊船過度傾斜、 傾側或 搖擺, 並將其穩固以防止其在 使用時作過度的 橫向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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