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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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3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安全操作負荷”(safe working load) 就吊船而言, 指由合資格檢驗員發出的
現行有效的 徹底檢驗或 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證明書上所指明的 操作該 吊船的 安全操作負荷;
“吊索式棚架”(slung
scaffold) 指以起重裝置、 纜索或 鏈條或 堅硬構件懸吊, 且並無設置起重機械或 同類裝置以作升降之用的 棚架;
“吊船”(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 指以起重裝置自任何建築物或 構築物懸吊的 棚架(並非吊索式棚架者)或 工作平台,
並可由起重 機械予以升起或 降下(但不包括工作吊板或 同類裝置), 並包括與該等棚架或 工作平台的
操作及安全有關所需的 所有起重機械、 起重裝置、 衡重物、 壓重物、 外伸支架、 其 他支持物及整套機電器具;
“合資格的 人”(competent person) 就本規例規定須由該人執行的 職責而言, 指符合下述情況的 人─
(a) 由擁有人指定, 以確保該職責獲得執行; 及
(b) 因其所受的 實質訓練及實際經驗而有足夠能力執行該職責;
“合資格檢驗員”(competent examiner)
就本規例規定須進行的 徹底檢驗或 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而言, 指符合下述情況的 人─
(a) 由本規例規定須確保該等徹底檢驗或 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得以進行的 擁有人所指定;
(b) 根據《 工程師註冊條例》 (第409章)註冊的 註冊專業工程師, 並屬於處長所指明的 有關界別; 及
(c) 憑藉他以前的 經驗而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徹底檢驗或 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
“爬升器”(climber)
指有懸吊纜索穿過的 起重機械, 而該纜索是藉磨擦力將其緊握而受控制或 藉該纜索圍繞該機械內的
鼓轉動而受控制, 且該纜索的 下端並非 錨定於爬升器上的 ;
“建築地盤”(construction site) 指正進行建築工程的
地方, 以及緊接任何該等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 擬用於建築工程的 物料或 工業裝置的 附近範 圍;
(1997年第80號第102條)
“起重裝置”(lifting gear) 包括鏈式吊索、 鋼絲纜吊索或 同類裝置以及環圈、 鏈環、 吊鈎、
鈎環、 轉環或 有眼螺栓;
“起重機械”(lifting appliance) 包括用以升起或 降下吊船或 作懸吊吊船之用的 絞車、
爬升器、 鏈條滑車、 吊重滑車、 滑輪組或 吊重輪;
“修理”(repair) 包括更新、 更改或 加配;
“維修”(maintain)
指保持安全操作狀態及維修良好;
“擁有人”(owner) 就任何吊船而言, 包括其承租人或 租用人, 以及該吊船的
任何監工、 管工、 代理人或 主管或 控制或 管理該吊船的 人, 以及控制涉及使用吊船的 任何建築工程的
進行方式的 承建商; 如屬建築地盤, 則包括負責該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 (2003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2) 就本規例而言, 承建商如在 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 即為負責該地盤的 承建商, 凡在 任何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多於一名, 則在 該建築地 盤進行建築工程的 總承建商即為負責該地盤的 承建商。
“安全操作負荷”(safe working
load)
“吊索式棚架”(slung scaffold)
“吊船”(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
“合資格的 人”(competent person)
“合資格檢驗員”(competent
examiner)
“爬升器”(climber)
“建築地盤”(construction site)
“起重裝置”(lifting gear)
“起重機械”(lifting appliance)
“修理”(repair)
“維修”(maintain)
“擁有人”(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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