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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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29
擁有人所犯的罪行
(1) 任何擁有人違反本規例中除第15(3)、 17、 22、 24、 25及26條以外的 任何條文,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
12個月。
(2) 任何擁有人違反第15(3)、 17、 22、 24、 25或 26條,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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