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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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25

報告的備存及展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吊船的 擁有人須備存其所接獲的 根據本規例進行的 任何徹底檢驗或 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的 證明書或 報告,
自每份證明書或 報告的 接獲日期起計備存 為期3年。

(2) 擁有人須將最近期的 證明書或 報告副本一份在 其吊船上顯明地展示。

(3) 如任何吊船停用, 其擁有人須將最近期的 證明書或 報告備存於安全地方, 自停用的 日期起計, 為期至少2年。

(4) 擁有人須確保本條規定必須備存的 證明書及報告, 可於任何合理時間供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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