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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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22

安全操作負荷及容許人數的標記

吊船的 擁有人須─

   (a)  在 其吊船上清晰易讀地標明─

        (i)    適用於該吊船的 安全操作負荷;

        (ii)   每次可載的 最高人數; 及

        (iii)  一個適當標記, 使該吊船別於他所擁有的 其他同類吊船; 及

   (b)  確保其吊船不得用以載─

        (i)    超過安全操作負荷的 任何負荷物, 但如為根據第20條進行負荷測試, 則可超逾安全操作負荷, 而所超逾的
               重量為進行負荷測試的 合資格檢驗員所 授權者; 或

        (ii)   超過吊船上標明的 最高人數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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