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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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21

合資格檢驗員的職責

(1) 合資格檢驗員須在 徹底檢驗吊船或 對吊船進行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視屬何情況而定)後28天內, 將證明書或
有關報告交付該吊船的 擁有人。

(2) 如合資格檢驗員發現, 除非進行某些修理工作, 否則有關的 吊船便不能安全地使用, 他須立即告知擁有人, 並在
14天內將報告交付擁有人, 並將 該報告副本一份交付處長。

(3) 如合資格檢驗員斷定有關的 吊船是安全的 , 但在 需要取得下一張證明書前需要進行修理,
他須將此事註明於證明書上, 並將該證明書副本一份送交 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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