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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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19
由合資格的人檢查
(1)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吊船不用以載人, 除非─
(a) 該吊船在 緊接使用前的 7天內經合資格的 人檢查; 及
(b) 他已取得一張按認可格式發給的 證明書, 而該名合資格的 人在 證明書內述明該吊船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2) 除第(1)款的 規定外, 擁有人須確保─
(a) 在 每天工作展開前, 所有懸吊纜索及安全纜索均經合資格的 人檢查並認定為處於安全操作狀況; 及
(b) 有下列形式的 中英文告示在 吊船上顯明地展示─
“All wire ropes shall be inspected prior to commencement of daily work
每日開工前須檢查所有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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