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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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18

在惡劣天氣情況下使用

(1)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 其吊船不得在 相當可能危害其吊船的 穩定性或 相當可能對其吊船上所載的 人造成危險的
天氣情況下使用。

(2) 吊船暴露於相當可能影響其穩定性的 天氣情況下之後, 其擁有人─

   (a)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及在 吊船再度使用前, 安排吊船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 及

   (b)  如經檢驗發覺繫穩物、 壓重物、 平衡系統或 支持物不安全, 則須採取能再次確保該吊船的 穩定性的 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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