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曾受訓練及有足夠能力的工作人員
(1)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在 其吊船上工作的 每個人均須─
(a) 至少年滿18歲; 及
(b) 曾接受處長承認的 訓練或 該吊船製造商或 其本地代理人所提供的 訓練, 而訓練內容為─
(i) 該吊船的 一般構造; 及
(ii) 如何安全操作該吊船, 並已從提供該項訓練的 人處取得有關該項訓練的 證明書。
(2) 凡正在 接受在 吊船上工作訓練的 人, 只要是在 符合第(1)款所指明規定的 人監督下接受訓練, 則第(1)款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