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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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17

曾受訓練及有足夠能力的工作人員

(1)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在 其吊船上工作的 每個人均須─

   (a)  至少年滿18歲; 及

   (b)  曾接受處長承認的 訓練或 該吊船製造商或 其本地代理人所提供的 訓練, 而訓練內容為─

        (i)    該吊船的 一般構造; 及

        (ii)   如何安全操作該吊船, 並已從提供該項訓練的 人處取得有關該項訓練的 證明書。

(2) 凡正在 接受在 吊船上工作訓練的 人, 只要是在 符合第(1)款所指明規定的 人監督下接受訓練, 則第(1)款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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