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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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15
安全帶、救生繩等
(1) 用以載人的 吊船的 擁有人須向使用其吊船的 每個人提供一條安全帶及一條獨立救生繩或 一套連同裝配的 繫穩物;
每一此等安全帶、 救生繩、 繫穩物 及裝配均須妥為維修, 並有適當的 設計及構造, 以防止任何使用的
人一旦墮下時受重傷。
(2)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 除非其吊船所載的 每個人均配戴着繫於第(1)款所指明的 安全設備上的 安全帶,
否則其吊船不得用以載人。
(3)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 除非有下列形式的 中英文告示在 其吊船上顯明地展示, 否則其吊船不得用以載人─
“Every
person riding on a 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 shall wear a safety belt properly attached to an independent lifeline or an appropriate anchorage 吊船上的
人員須佩戴安全帶; 安全帶須繫於 獨立救生繩上或 穩固的 繫穩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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