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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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14
安全纜索及安全裝置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以絞車或 爬升器升起或 降下的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 其吊船除非在
每個懸吊點均設有裝上自動安全裝置的 安全纜索, 使 主要懸吊纜索、 絞車、 爬升器或 用以升起或 降下該吊船的
機制的 任何部分一旦失靈時, 該裝上自動安全裝置的 安全纜索將能支持該吊船, 否則不得用以載人。
(2) 如屬下列情況, 第(1)款並不適用─
(a) 該吊船在 每端或 近每端之處以2條獨立的 懸吊鋼絲纜索支持, 使一旦一條纜索失靈,
另一條纜索能承擔該吊船及其負荷物的 重量, 並防止該吊船傾 側; 或
(b) 內置一個系統, 一旦主要懸吊纜索失靈, 該系統即自動操作, 以支持該吊船及其負荷物。
(3) 設有第(1)款所提述的 安全纜索及自動安全裝置的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
除非該安全纜索及自動安全裝置妥為維修及保持良好操作狀態, 否則其 吊船不得用以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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