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控制桿、開關掣等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吊船不用以載人, 除非─
(a) 用以控制吊船操作的 每一控制桿、 手掣、 開關掣或 其他裝置(如意外移動或 移位會造成危險的 控制桿、 手掣、
開關掣或 其他裝置), 均已(除非其 位置能防止意外移動或 移位)設有適當的 彈簧或 其他鎖緊裝置,
以防止意外移動或 移位; 及
(b) 用以控制吊船操作的 每一控制桿、 手掣、 開關掣或 其他裝置本身或 其毗鄰位置,
已有清晰標記顯示其用途及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