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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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SECT 12

控制桿、開關掣等

吊船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吊船不用以載人, 除非─

   (a)  用以控制吊船操作的 每一控制桿、 手掣、 開關掣或 其他裝置(如意外移動或 移位會造成危險的 控制桿、 手掣、
        開關掣或 其他裝置), 均已(除非其 位置能防止意外移動或 移位)設有適當的 彈簧或 其他鎖緊裝置,
        以防止意外移動或 移位; 及

   (b)  用以控制吊船操作的 每一控制桿、 手掣、 開關掣或 其他裝置本身或 其毗鄰位置,
        已有清晰標記顯示其用途及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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