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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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5

盛載列載物質的容器須加以標籤

第II部

東主的 責任

(1) 除第7條另有規定外, 每個盛載本規例所適用的 列載物質的 容器, 均須按照第9條的 規定加以標籤,
標籤上須列明第8條所訂明的 關於該物質的 詳 情。

(2) 凡盛載列載物質的 容器有下列情形, 則第(1)款的 規定對其不適用─

   (a)  就該容器而言, 遵從第(1)款的 規定並不可能或 並不是合理切實可行; 及

   (b)  已按照第10條的 規定展示關於該列載物質的 告示, 該告示並載有第8條所訂明的 關於該物質的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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