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載列載物質的容器須加以標籤 第II部 東主的 責任 (1) 除第7條另有規定外, 每個盛載本規例所適用的 列載物質的 容器, 均須按照第9條的 規定加以標籤, 標籤上須列明第8條所訂明的 關於該物質的 詳 情。 (2) 凡盛載列載物質的 容器有下列情形, 則第(1)款的 規定對其不適用─ (a) 就該容器而言, 遵從第(1)款的 規定並不可能或 並不是合理切實可行; 及 (b) 已按照第10條的 規定展示關於該列載物質的 告示, 該告示並載有第8條所訂明的 關於該物質的 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