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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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毒物質”(toxic substance) 指附表1第2欄中被分類為有毒的 任何列載物質;
“有害物質”(harmful substance) 指附表1第2欄中被分類為有害的 任何列載物質;
“列載物質”(listed substance)
指附表1第1欄所列載的 任何物質(不論該物質是否為製劑或 其他混合物);
“危險物質”(dangerous substance)
指任何屬列載物質或 危險混合物的 物質;
“危險混合物”(dangerous mixture) 指任何含有以下物質的 混合物或 製劑─
(a) 按重量計含有超過百分之一的 任何一種或 多於一種有毒物質;
(b) 按重量計含有超過百分之十的 任何一種或 多於一種有害物質; 或
(c) 含有某比例的 一種或 多於一種任何其他列載物質, 而該比例使該混合物成為腐蝕性混合物、 爆炸性混合物、
易燃混合物、 刺激性混合物或 助燃混合 物;
“助燃混合物”(oxidizing mixture) 指一種在
與其他物質尤其是易燃性物質接觸時即引起高度放熱反應的 混合物;
“物質”(substance) 指任何天然或 人造物質,
不論該物質是屬固體或 液體形態, 或 是屬氣體或 蒸氣形態;
“刺激性混合物”(irritant mixture) 指某種混合物,
皮膚或 粘液膜與該混合物直接、 長久或 重複接觸後會導致發炎者;
“易燃混合物”(flammable mixture)
指具有下列特性的 混合物─
(a) 在 環境溫度下接觸空氣時無須施用任何能量而會變熱且最後着火;
(b) 是一種稍為接觸燃點源即會輕易着火, 並在 燃點源移離後仍繼續燃燒或 消耗的 固體;
(c) 是一種在 正常壓力下會於空氣中燃燒的 氣體物;
(d) 在 接觸水或 潮濕空氣時即發出達危險分量的 高度易燃氣體; 或
(e) 是一種閃點在 66℃以下的 液體;
“指明工業經營”(specified industrial undertaking) 指─
(a) 任何工廠、 礦場或 石礦場; 及
(b) 在 其內進行下列活動的 處所或 地方─
(i) 進行物品的 製造、 更改、 清洗、 修理、 裝飾、 精加工、 出售前改裝、 搗碎或 拆除;
(ii) 進行物料的 改變, 包括造船過程中的 物料改變;
(iii) 進行電力或 任何種類動力的 生產、 變壓或 輸送; 或
(iv) 進行建築工程;
“容器”(container) 指能夠盛載任何物質而不論是否可移動的 任何盛器、 器皿、 貯槽、
包裝物、 囊袋、 封套或 其他物件;
“閃點”(flash point) 就任何液體而言, 指某最低溫度(如有的 話), 而在
該溫度下該液體會散發蒸氣, 而該蒸氣與空氣混合並暴露於無遮蓋燈火下時會 燃點或 爆炸者;
“腐蝕性混合物”(corrosive mixture) 指在 接觸活組織時可對活組織造成嚴重損害的 混合物;
“製劑”(preparation)
指一種由製造者以2種或 多於2種的 其他物質配製成混合物的 物質;
“爆炸性混合物”(explosive mixture) 指在
火焰影響下會發生爆炸, 或 比二硝苯對震盪及磨擦更為敏感的 混合物。
“有毒物質”(toxic substance)
“有害物質”(harmful substance)
“列載物質”(listed substance)
“危險物質”(dangerous substance)
“危險混合物”(dangerous mixture)
“助燃混合物”(oxidizing mixture)
“物質”(substance)
“刺激性混合物”(irritant
mixture)
“易燃混合物”(flammable mixture)
“指明工業經營”(specified industrial undertaking)
“容器”(container)
“閃點”(flash point)
“腐蝕性混合物”(corrosive mixture)
“製劑”(preparation)
“爆炸性混合物”(explosive mix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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