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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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13
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防護衣物的使用
第III部
受僱的 人的 職責
任何指明工業經營內如有本規例所適用的 任何危險物質, 則在 其內受僱的 每個人, 均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
(a) 依循該工業經營的 東主就該物質而發出的 安全指示與訂定的 程序;
(b) 遵守盛載該物質的 容器上的 標籤所述的 安全措施, 或 遵守在 該物質附近展示的 告示所述的 安全措施;
(c) 採取可防止該物質對他本人或 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 其他合理預防措施;
(d) 充分及適當地使用由該工業經營的 東主所提供的 防護衣物及設備(如有的 話); 及
(e) 在 防護衣物及設備(如有的 話)不使用時將其放置在 所提供的 貯存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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