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防護衣物及設備
任何指明工業經營的 東主, 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
(a) 為在 該工業經營中受僱而工作時使用或 相當可能接觸本規例所適用的 危險物質的 每個人, 提供適合的
防護衣物及設備, 以防止該等物質對該人造成 身體傷害;
(b) 確保該等防護衣物及設備均被該等人充分及適當地使用;
(c) 確保該等防護衣物及設備均保持維修良好以及在 每次使用後均徹底潔淨, 凡有任何眼罩、 眼鏡、 護面盾、
呼吸器具或 口罩根據本條提供, 則在 每次 使用後均徹底潔淨及消毒; 及
(d) 為該等防護衣物及設備提供適當的 貯存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