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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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11
安全資料、安全訓練及安全措施
任何指明工業經營的 東主, 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
(a) 向在 該工業經營中受僱而工作時使用或 相當可能接觸本規例所適用的 危險物質的 每個人, 提供足夠的
關於確保該物質安全以及不會危害在 該工業經 營中受僱的 人的 健康所需條件的 資料;
(b) 確保在 工業經營中受僱並暴露於或 可能暴露於本規例所適用的 危險物質中的 每個人─
(i) 均接受有關該物質的 安全措施訓練以及遵守該等安全措施的 規定;
(ii) 均接受關於所提供的 任何防護衣物或 設備的 用途、 適當使用方法及限制的 指導; 及
(iii) 均接受關於暴露於該物質中所涉及的 健康危險的 指導;
(c) 作出安排, 包括安排足夠的 監管, 以防止本規例所適用的 危險物質對任何在 工業經營中受僱的
人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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