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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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8
身體檢查
(1) 現正受僱或 已經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中從事第5條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 工序或 工作的 每個人, 均須在
首次如此受僱後一個月內由指定醫生進行身體 檢查, 並只要他繼續受僱於該工業經營,
則須每隔不超過6個月再接受如此檢查一次: 但如任何人在 本規例實施之日是如此受僱, 則該人根據本條接受的
首次身體檢查須為該日期起計的 一個月內。
(2) 第(1)款所規定的 每宗身體檢查, 均須包括一項由衞生署病理化驗及研究院的 實驗室進行的 尿液剝脫細胞診斷。
(1989年第76號法律 公告)
(3) 現正受僱或 已經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中從事第5條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 工序或 工作的 每個人,
均須接受本條所規定由指定醫生對其進行的 身體檢 查, 並須提供所需的 尿液樣本, 使第(2)款的 規定得以遵從。
(4) 就本條而言,
“首次如此受僱”(first so employed) 包括在 本部所適用的 任何工業經營中終止受僱超逾6個月的 期間後再
度受僱於任何該等工業經營中。
(5) 本條所規定的 身體檢查, 其費用須由有關的 工業經營的 東主負擔。
“首次如此受僱”(first so employ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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