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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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7
指定醫生
(1) 每一工業經營的 東主, 均須指定一名熟悉本規例條文並熟悉有關受禁止物質及受管制物質對健康的 危害的 醫生,
為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 人進行第 8條所規定的 身體檢查。
(2) 已根據第(1)款指定醫生的 東主, 須在 作出指定後14天內以書面將指定醫生的 姓名地址呈報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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