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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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6
安全措施
每一工業經營的 東主均須─
(a) 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 防止受僱於該工業經營中從事第5條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 工序或 工作的
人暴露於有吸入、 吞下或 以其他方式吸收任何受管 制物質的 危險中;
(b) 在 有任何受管制物質存在 的 地方的 顯眼地方, 以及在 正進行第5條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 工序或 工作的 地方的
顯眼地方, 張貼告示(用中英文說明, 按處長認可的 格式), 以提醒受僱於工業經營的
每個人關於從事該等工作所涉及的 健康上的 危險, 以及需要定期接受身體檢查和注意安全工作方法; 及
(c) 確保在 該工業經營中的 所有受管制物質(在 製造、 形成或 使用過程中的 受管制物質除外)均存放在 適當的
密封盛器內, 盛器上並易讀地標明所載物 質的 名稱, 以及“可致癌物品”及“CARCINOGENIC SUBSTANCE”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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