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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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6

安全措施

每一工業經營的 東主均須─

   (a)  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 防止受僱於該工業經營中從事第5條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 工序或 工作的
        人暴露於有吸入、 吞下或 以其他方式吸收任何受管 制物質的 危險中;

   (b)  在 有任何受管制物質存在 的 地方的 顯眼地方, 以及在 正進行第5條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 工序或 工作的 地方的
        顯眼地方, 張貼告示(用中英文說明, 按處長認可的 格式), 以提醒受僱於工業經營的
        每個人關於從事該等工作所涉及的 健康上的 危險, 以及需要定期接受身體檢查和注意安全工作方法; 及

   (c)  確保在 該工業經營中的 所有受管制物質(在 製造、 形成或 使用過程中的 受管制物質除外)均存放在 適當的
        密封盛器內, 盛器上並易讀地標明所載物 質的 名稱, 以及“可致癌物品”及“CARCINOGENIC SUBSTANCE”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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