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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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5

本部的適用範圍

第III部

受管制物質

除第4條另有規定外, 本部只對僱用任何人從事下列工作的 工業經營適用─

   (a)  與任何受管制物質的 製造有關的 工作, 或 與在 過程中有受管制物質形成的 任何工序有關的 工作;

   (b)  與在 過程中使用或 處理任何受管制物質(金胺或 品紅除外)的 任何工序有關的 工作;

   (c)  與(a)或 (b)段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或 工序有關的 任何受管制物質在 工業經營內的 貯存或 搬運工作; 或

   (d)  與(a)或 (b)段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或 工序有關的 工業裝置的 維修或 清潔工作, 或 與該等製造或 工序有關的 容器、
        貯物室或 工作室的 清潔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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