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5
本部的適用範圍
第III部
受管制物質
除第4條另有規定外, 本部只對僱用任何人從事下列工作的 工業經營適用─
(a) 與任何受管制物質的 製造有關的 工作, 或 與在 過程中有受管制物質形成的 任何工序有關的 工作;
(b) 與在 過程中使用或 處理任何受管制物質(金胺或 品紅除外)的 任何工序有關的 工作;
(c) 與(a)或 (b)段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或 工序有關的 任何受管制物質在 工業經營內的 貯存或 搬運工作; 或
(d) 與(a)或 (b)段所提述的 任何製造或 工序有關的 工業裝置的 維修或 清潔工作, 或 與該等製造或 工序有關的 容器、
貯物室或 工作室的 清潔工 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