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受僱製造及禁止使用某些物質 第II部 受禁止物質 (1) 任何人不得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從事與任何受禁止物質的 製造有關的 工作, 或 與在 過程中有受禁止物質形成的 任何工序有關的 工作。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受禁止物質均不得帶進任何工業經營或 在 任何工業經營中使用。 (3) 第(2)款不得用以阻止任何受禁止物質純粹為出口而被帶進任何船塢、 埠頭、 貨運碼頭、 倉庫或 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