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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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規例 - REGULATION 3

禁止受僱製造及禁止使用某些物質

第II部

受禁止物質

(1) 任何人不得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從事與任何受禁止物質的 製造有關的 工作, 或 與在 過程中有受禁止物質形成的
任何工序有關的 工作。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受禁止物質均不得帶進任何工業經營或 在 任何工業經營中使用。

(3) 第(2)款不得用以阻止任何受禁止物質純粹為出口而被帶進任何船塢、 埠頭、 貨運碼頭、 倉庫或 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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