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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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 - REGULATION 39

修理、維修及安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應呈報工場的 所有樓面、 牆壁、 天花板、 窗戶及天窗均須保持維修良好, 以及沒有剝落。

(2) 應呈報工場所有樓面的 表面須為平坦及不溜滑, 並須保持如此, 而樓面不得放置可導致任何人因絆腳或
其他情況而跌倒或 絆倒的 障礙物或 危險物。

(3) 在 應呈報工場內, 所有貨品及物料的 貯存、 堆叠或 以其他方法排列的 方式, 不得對任何人造成危險。
(1999年第53號第10條)

(1985年第50號第9條) (第IV部由1978年第157號法律公告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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