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修理、維修及安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應呈報工場的 所有樓面、 牆壁、 天花板、 窗戶及天窗均須保持維修良好, 以及沒有剝落。 (2) 應呈報工場所有樓面的 表面須為平坦及不溜滑, 並須保持如此, 而樓面不得放置可導致任何人因絆腳或 其他情況而跌倒或 絆倒的 障礙物或 危險物。 (3) 在 應呈報工場內, 所有貨品及物料的 貯存、 堆叠或 以其他方法排列的 方式, 不得對任何人造成危險。 (1999年第53號第10條) (1985年第50號第9條) (第IV部由1978年第157號法律公告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