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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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 - REGULATION 37
衞生設施等
(1) 在 每間應呈報工場的 處所內, 須設置足夠及適當的 廁所及清洗設施; 如該工場僱用或 擬僱用男性及女性僱員,
則該等設施須提供適當的 分開男女各 自使用的 地方。 (1985年第50號第9條)
(2) 任何廁所或 清洗設施如不符合《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的 條文, 則就本條而言, 須當作並不足夠或 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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