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擠迫 (1) 當工作進行時, 應呈報工場不得過度擠迫而造成受僱於該處的 人的 健康有受傷害的 危險。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概括性的 原則下, 如受僱的 人在 同一時間在 任何工作間的 活動空間少於每人7立方米, 則該應呈報工場即當作如上述的 過度 擠迫。 (1984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3) 在 每間應呈報工場的 每個房間內, 須張貼告示, 指明為顧及本條的 條文而可僱用在 該房間內工作的 人數。 (1985年第50號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