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 (1) 應呈報工場內須設置有效的 設施, 以確保及保持在 該處有人工作或 經過的 每個部分均有足夠及適當的 天然或 人工照明。 (2) 用以照明應呈報工場工作間的 所有玻璃窗及天窗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保持內外表面清潔, 不受阻擋: (1989年第71號第13條) 但為了減低熱力或 耀目程度, 該等玻璃窗或 天窗可髹上石灰水或 予以遮蔽。 (1985年第50號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