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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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 - REGULATION 33
通風
(1) 在 每間應呈報工場內, 均須設置有效及適當的 設施, 藉着每個工作間或 礦場每個豎井內的 新鮮空氣的 流通,
以確保及保持該工作間或 豎井有足夠的 通風, 並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使到在 應呈報工場內進行的 任何工序或
工作所產生可能損害健康的 所有煙氣、 塵埃及其他雜質變得無害。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概括性的 原則下, 在 每間應呈報工場內, 如由於所進行的 任何工序或 工作, 會引致散發塵埃、
煙氣或 其他雜質而其性質及程 度相當可能令受僱的 人受傷害或 感到不適, 或 散發大量任何種類的 塵埃,
則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保護受僱的 人, 免其吸入塵埃、 煙氣或 其他雜質, 並防止塵埃、 煙 氣或 其他雜質在
工作間積聚, 尤其在 工序的 性質使其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 須在 盡量接近塵埃、 煙氣或
其他雜質來源之處設置及保持排氣器具, 以防止它們進入工作間的 空 氣。 (1989年第71號第13條)
(1985年第50號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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